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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器械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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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中的分类判定表来确定(见图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 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 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 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 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 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 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 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 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 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 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 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主要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申请人确定产品类别应当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而不应直接按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判定原则自行判定产品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