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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
国际合作剩余样本应如何处理?
对于仍有研究价值的剩余样本,原则上可返还人类遗传资源样本提供方;或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暂存地点和时间暂存一定期限后,按相关规范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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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官方问答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
哪些单位属于“其他单位”?
除临床试验申办方、医疗机构(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外的单位均为“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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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官方问答
无需申请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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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如果临床试验申办方与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备案公布材料不一致,在填报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书时,需要提交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明确各自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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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官方问答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
如何变更组长单位?
组长单位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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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官方问答
变更内容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可以按照简化流程办理,具体请参考《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简化审批流程的通知》(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1/t20200107_150965.html)、《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简化审批流程实施范围的通知》(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8/t20200820_158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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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官方问答
对于已获得许可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涉及变更的,获得变更审批决定前可按照原获批事项开展研究,变更的事项应在获得同意变更审批决定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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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应先暂停项目,待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获批后方可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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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提交国际合作总结报告,如仍需进行采集收集活动,需按照新项目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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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科学研究外方无实质性参与,不获取研究相关数据信息,研究成果与外方不共享(如外资制药企业仅为医疗机构的研究者 提供临床研究用药或部分研究经费资助而不分享研究成果),则不纳入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的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管理,不需要申 报国际合作科学研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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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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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锁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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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提交,有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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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外方单位获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及信息,则视申办方申报;如仅提供资金和药品,不分享任何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和材料及知识产权,则无需列入合作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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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变更项目,关联项目写NA,手动添加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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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好改方案;2.如果不改方案,那请判断,相关事项更改需不需要经过伦理(比如方案偏离),如果伦理明确不需要,那就申办方单独出相关说明;如果需要经过伦理,那伦理与申办方都要出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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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案写得越清楚越好。如果研究方案没写清楚,申请书中应该按实际情况写清楚,具体合不合理由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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